加计扣除 财税等划
金税三期环境下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一、意义及重要性
2014年3月5日第12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017年第12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2017.1.1-2019.12.31)
二、新政策出台背景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施行以来,已经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政策不完全适应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对复杂等。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9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
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
2、要强化宣传辅导,让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3、要简化备案手续,建立“放、管、服”相结合管理机制;
4、要加强数据统计,认真做好减免税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宣传,并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通知》指出,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三、新旧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要点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以下称119号通知)
(一)放宽研发活动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
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
财税〔2015〕119号
列举了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负面清单-行业负面清单、活动面清单,除了负面清单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因此,财税〔2015〕119号实施后,加计扣除政策不再受两个目录的限制,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负面清单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负面清单: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行业负面清单: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
举例: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可加计扣除
近几年,国家鼓励设计行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为了促进设计业发展,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针对负面清单,企业怎么办?
对于这七种研发活动负面清单,建议企业做好将研发项目能够证明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活动的依据。
①成立研发部。要有明确的机构(可以是兼职),制定研发的有关管理制度。
②有年度研发计划。
③立项申请,要注意立项的名称。(如:“对**流水线的技术研发”、“增加**产品强度的研发”等)
④企业高层管理出具的立项、可行性报告论证和布置落实研发的会议纪要等文件。
⑤研发结果的报告或结论。
(二)扩大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三)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四)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以后再进行核算,发现这些项目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追溯三年。
(五)减少了审核的程序
原政策证明材料:
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时候,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
新政策证明材料:
不再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六)增加了后续管理规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也就是说,五年要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检查一遍。因此,提醒企业尽量把备查的资料准备得充分、完善一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也就是说,五年要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检查一遍。因此,提醒企业尽量把备查的资料准备得充分、完善一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政策调整前:需科委鉴定准备的相关资料
政策调整后:企业需将此资料准备齐全留作后期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