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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融资发展的实施细则

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融资发展的实施细则

  • 分类:政策法规及解读
  • 作者:滨创生产力
  • 来源: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发布时间:2022-03-24 13:5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融资发展的实施细则

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融资发展的实施细则

【概要描述】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融资发展的实施细则

  • 分类:政策法规及解读
  • 作者:滨创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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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3-24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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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融资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注册、税收、统计均在滨海高新区,经认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注册、税收、统计均在滨海高新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的投资机构。

  

  二、支持内容、标准和条件

  

  (一)直接融资奖励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支持条件为:

  

  (1)企业成功引入股权投资具体时间节点以签订投资协议时间为准,需在本细则有效期内,且取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2)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的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

  

  (3)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已完成股权变更,奖励资金按照到账资金的2%进行核定。

  

  2、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年每家投资机构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具体支持条件为:

  

  (1)被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注册、税收、统计均在滨海高新区。

  

  (2)被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需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其中之一证书,且投资额到账时,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3)奖励资金拨付对象为投资基金对应的法人主体(即投资方联合成立的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3、对通过定向增发成功获得500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总额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具体支持条件为: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定向增发成功时,取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2)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已完成定向增发融资,奖励资金按照到账资金的0.5%进行核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间接融资奖励

  

  贷款贴息:对于成功获得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贷款的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补贴:对通过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取得融资的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补贴。融资租赁、保理补贴:对于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成功的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给予当年融资总额1%的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具体支持条件为:

  

  (1)贷款须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为本细则有效期内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新增贷款(发放贷款时,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2)100%保证金或等同于交存100%保证金的低风险信贷业务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3)对于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和融资租赁、保理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成本。

  

  (4)对于贷款贴息补贴,企业取得的单笔贷款期限不低于3个月。

  

  三、支持原则

  

  (一)企业或投资机构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为准)。

  

  (二)关于间接融资奖励部分,对于贷款贴息、担保补贴、融资租赁及保理补贴,按照从高原则予以支持(三种选其一)。

  

  (三)企业享受的上述政策奖励总额(包括直接融资奖励和间接融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对高新区的经济净贡献。

  

  (四)与滨海高新区其他政策 “从高不重复”。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或机构根据不同类别支持条款,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申报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高新区政策兑现网上填报)。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提供: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投资机构提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查询截图。

  

  (二)专项申报材料

  

  1、股权融资奖励申报材料:

  

  (1)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截图;

  

  (2)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

  

  (3)资金到账凭证;

  

  (4)公司股权变更证明。

  

  2、基金投资奖励申报材料:

  

  (1)基金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截图;

  

  (2)被投资企业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

  

  (3)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

  

  (4)资金到账凭证;

  

  (5)公司股权变更证明。

  

  3、定向增发奖励申报材料:

  

  (1)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定向增发公告文件(包含不限于发行数量、价格、对象等信息);

  

  (3)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涉及报备的文件;

  

  (4)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协议;

  

  (5)定向增发款资金到账和公司股权变更证明。

  

  4、贷款贴息申报材料:

  

  (1)贷款合同复印件;

  

  (2)金融机构放款凭证(如为线上贷款,须提供线上放款凭证等佐证材料)和资金到账证明;

  

  (3)企业付息的相关凭证。

  

  5、担保补贴申报材料:

  

  (1)担保合同复印件;

  

  (2)资金到账证明;

  

  (3)企业支付担保融资费用发票复印件。

  

  6、融资租赁补贴申报材料:

  

  (1)企业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租赁协议复印件、放款凭证复印件、租金通知书复印件;

  

  (2)最近一期或第一期租赁金额发票复印件;

  

  (3)企业支付融资租赁成本费用发票复印件。

  

  7、保理补贴申报材料:

  

  (1)企业与保理机构间签订的保理协议复印件;

  

  (2)应收账款债权转移书复印件;

  

  (3)保理款(保理预付款)申请书复印件;

  

  (4)企业保理款到账到款凭证;

  

  (5)企业支付保理公司融资成本费用发票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一)提交兑现申请材料。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网址http://www.tht.gov.cn/)通知公告一栏发布兑现的通知公告,企业、机构登录高新区政策兑现网上系统,填写《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线下提交相关材料。

  

  (二)高新区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三)高新区财政部门拨款。

  

  六、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适时相应进行调整。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http://www.tht.gov.cn/contents/3991/120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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