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发布保税区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 分类:资讯
- 作者:滨创生产力
- 来源: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2-04-26 09:07
- 访问量:
【概要描述】【通知】关于发布保税区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通知】关于发布保税区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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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驻区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现将2022年度保税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高企培育库
1.范围
未认定过国家级、市级高企且营业执照上注册地为保税区管辖区域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企业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3.申报要求
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详见附件1),参考《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在“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kjgl.kxjs.tj.gov.cn)上传申报材料。同时申报国家级高企新认定和天津市高企培育库的,培育库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仅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的,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应包含从系统中直接打印的申请书和在系统中上传的相关附件。
二、国家级高企认定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的企业
1.范围
2019年认定为高企,2022年到期应重新认定(证书编号以GR2019开头),营业执照上注册地为保税区管辖区域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二)新申请认定的企业
1.范围
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的企业以外,营业执照上注册地为保税区管辖区域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按两个批次评审,企业报送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6月30日和7月31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按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上报至保税区科工局。
1.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企业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登录高企管理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同时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建议此方式申报)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2.报送2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1(企业可在附件3.1和附件3.2的两种研发费辅助账参考格式中任选其一);同时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按要求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
3.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保税区)。
特别提示: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核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动丧失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系统中申报材料应与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三、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范围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
1.简单更名
企业名称变化,经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4)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1)2021年12月31日及之前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简单更名上述材料(材料(2)—(5),若名称未发生变更无须提交)外,还须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9—2021年度相关材料),书脊位置注明重大变化、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保税区)。
(2)2022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简单更名上述材料(材料(2)—(5),若名称未发生变更无须提交)外,还须在2023年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20—2022年度相关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2023年工作安排为准。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1.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
第一批:5月15日(若企业参加本年度重新认定,在本批次提交);
第二批:8月31日;
第三批:11月30日。
2.受理及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将纸质材料报送至保税区科工局。
四、高企整体迁入
(一)范围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区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区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企业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迁入核准通知书;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6.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五、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
六、其他事项
1.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管理,凡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在认定材料中以《承诺书》形式作出承诺(见附件5)。
2.保税区高企认定办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保税区高企认定办或保税区科工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
七、受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地址:空港西三道166号C319
联系人:保税区科工局马骉
联系电话: 84906361,84912816。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清单
附件3.1:研发费辅助账参考格式1
附件3.2:研发费辅助账参考格式2
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
附件5:承诺书
2022年4月24日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https://www.tjftz.gov.cn/contents/6282/352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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